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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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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者,應共同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5 條」,數個事業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時,應共同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這項規定的參考法條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一項,根據該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方可排放。這樣的情況在實際的案例中可能會發生在多家事業共同使用一個廢水處理設施,而這些事業需要共同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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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者,應共同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