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者,應於設施主體明顯處及自動控制箱(盤)上標示廠牌、型號、生產序號及審定登記字號,並檢附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品質服務保證書、出廠證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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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者,應於設施主體明顯處及自動控制箱(盤)上標示廠牌、型號、生產序號及審定登記字號,並檢附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品質服務保證書、出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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