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者取得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後,應按月記錄型號、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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