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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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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各階段審定登記案件,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本辦法之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前項審查期限內。屆期未補正、總補正日數超過九十日或總補正次數超過三次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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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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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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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各階段審定登記案件,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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