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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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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經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准,應即設置實體設施,依核准之測試期限進行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測試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七日內申請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2. 2.前項經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申請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測試紀錄報告書,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3. 3.前項測試紀錄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抗壓及滲漏測試紀錄報告書: (一)抗壓測試結果。 (二)滲漏測試結果。 二、功能測試紀錄報告書: (一)處理流程說明。 (二)處理單元之操作參數。 (三)每日污泥產生量及每日用電量。 (四)進流水及放流水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4. 4.前項第二款第四目進流水及放流水之水質水量檢測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通過後,應該立即設置實體設施,並在核准的測試期限內進行第二階段的抗壓、滲漏和功能測試。如果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測試,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七天內申請展延,但每次展延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例如,建築公司A在獲得設計通過後應立即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在核准的三十天測試期限內進行相關測試。如果無法在期限屆滿前完成測試,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七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2. 根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期限屆滿後的十四天內,申請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測試紀錄報告書,進行第二階段審查。例如,建築公司B應在測試期限屆滿後十四天內提交相關的測試紀錄報告書進行審查。 3. 根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測試紀錄報告書應包括抗壓及滲漏測試結果、功能測試相關紀錄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這些測試紀錄報告書的製作需要包括各項功能測試的結果和相關報告。例如,建築公司C應提交包括抗壓測試結果、滲漏測試結果、處理流程說明、污泥產生量、用電量以及水質水量檢測報告的相關文件和報告。 4. 根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進流水及放流水的水質水量檢測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這意味著相關的水質檢測需要由經過許可的環境檢驗機構來執行。例如,建築公司D需要找經過許可的環境檢驗機構進行進流水及放流水的水質檢測。 以上是針對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的解釋,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審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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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經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核准,應即設置實體設施,依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