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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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應發給審定登記文件,其應登記主要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者及製造工廠名稱、地址。 (二)申請者及製造工廠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二、審定登記內容: (一)名稱。 (二)廠牌。 (三)型號。 (四)規格、材質。 (五)外型及人孔數。 三、審定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限及審定登記字號。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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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