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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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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應發給審定登記文件,其應登記主要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者及製造工廠名稱、地址。 (二)申請者及製造工廠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二、審定登記內容: (一)名稱。 (二)廠牌。 (三)型號。 (四)規格、材質。 (五)外型及人孔數。 三、審定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限及審定登記字號。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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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應發給審定登記文件,其應登記主要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