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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款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變更涉及前條第二款審定登記內容者,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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