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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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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6條的規定,指出在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中,若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可以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的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臨時召集人擔任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適用法規,若某社區的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或未推選管理負責人,則可以根據上述條款中的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相推舉的召集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臨時召集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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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 6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