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6條的規定,指出在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中,若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可以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的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臨時召集人擔任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適用法規,若某社區的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或未推選管理負責人,則可以根據上述條款中的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相推舉的召集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臨時召集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