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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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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對象有偽造變造、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水污染防治費者,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金額。但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則自開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金額。
  2. 2.前項追溯應繳金額,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水污染防治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日加計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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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徵收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故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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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6 條規定:「徵收對象有偽造、變造、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水污染防治費者,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