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 三、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受託者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受託者僅能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除非獲得核准機關的同意。 2. 每日處理的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的每日最大餘裕量。 3. 收受廢(污)水後,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的相關規定,參考環保署相關公告或許可文件即可找到符合核准最大餘裕量的範例,並且可以輔以相關案例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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