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委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委託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
- 委託者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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