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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管線、溝,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作業環境內設置貯留設施,貯存尚未清除、運送前之廢(污)水。
  2. 廢棄物掩埋場將滲出水返送至掩埋面者,應設置收集滲出水之貯留設施、抽水設施及逕流廢水之截流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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