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7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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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效期限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以外規定之文件、內容。但於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效期間未有農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違規情形者,得逕出具切結書聲明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申請展延。
- 3.農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認有必要時,得進行現勘或沼液、沼渣品質採樣,查證切結內容或沼液、沼渣品質。經查證與切結內容不符,申請展延者應併同申請變更。
- 4.第一項展延之申請程序及效力,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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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切結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70-2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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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