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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 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存系統。 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六、洗腎診所。 七、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且屬本法公告之其他事業。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前項第五款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先向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申報,再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彙整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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