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 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存系統。 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六、洗腎診所。 七、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且非屬本法公告之其他事業。 八、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檢附實際採行全量資源化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者。 九、畜牧業將畜牧糞尿水全量委託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或資源化處理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畜牧業處理,檢附全量委託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者。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前項第五款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先向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申報,再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彙整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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