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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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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 三、貯留設施之放置地點、數量。 四、貯留後之後續處理行為,應依採行各水措規定之內容申報。 五、貯留設施之自動液位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及方法。但已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事業為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者,應申報其每月返送至掩埋面之廢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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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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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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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2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