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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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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 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三、採土壤處理者,其土壤樣品,每年申報一次。 四、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2. 2.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報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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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6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