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 一、受理應執行試車者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自通知試車日起至收到功能測試報告。 二、核發機關完成審核,以網路傳送核准之文件,至申請者確認。 三、申請釋示與本辦法所定相關審查規定。 四、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核發機關收到功能測試報告後至完成查驗及評鑑期間。 五、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提供審查意見時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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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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