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44 條
核發機關受理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及補正日數應分別計算: 一、變更併同展延之申請。 二、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變更資料之審查,與依同意變更之內容,完成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提出變更登記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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