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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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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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這項規定是要求地方政府應提出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並提交至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此舉旨在加強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以確保水資源的清潔和國民健康的保障。 參考資料來自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之法規內容,提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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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