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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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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一年水污染防治績效考結果核算分配百分比(附表一),乘以當年提報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之重點工作預算編列情形評定之係數(附表二),據以計算次一年水污染防治費撥交比率。
  2. 2.中央主管機關於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總額乘以前項撥交比率核算結果,即為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得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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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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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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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一年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結果核算分配百分比(附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