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0.31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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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
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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