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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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繞流排放、稀釋廢(污)水之違規行為,應命其立即改善。 二、前款以外之違規行為且有限期改善必要者,依附表所定之期限裁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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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繞流排放、稀釋廢(污)水之違規行為,應命其立即改善。 二、前款以外之違規行為且有限期改善必要者,依附表所定之期限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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