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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限期提送改善計畫書之內容,包括製程減產、維持既有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正常操作、調整操作參數或條件、工程改善項目及預訂工程期程、功能測試執行方式及預訂執行期程等。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主管機關所定改善期限內提送改善計畫書,主管機關得另予改善計畫、功能測試執行所需之期間,該期間與提送改善計畫書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九十日;未於期限內提送者,其改善期限即為該改善計畫書提送之期限。
  3.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改善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同意之內容,執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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