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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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授權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受託者紀錄具法律效力。
Q · 不是公務員來做廢棄物檢測或稽查,他的紀錄算數嗎?
算數,但前提是有正式委託證明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辦理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事宜。被委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的就是行政機關的權限,其檢測、稽查紀錄與公務員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受查人有權要求出示委託書,若拿不出正式委託證明,該紀錄在後續訴願或訴訟中可被質疑。
深度解讀
在你看不見的地方,環保系統有一張外包大網。各縣市的廢棄物研究、檢測認證、教育訓練,很大一部分不是公務員自己做,是委託給工研院、財團法人、民間的專業機構。這條條文就是這套外包系統的法源依據。為什麼這跟你有關?當你打 1999 投訴工廠廢氣、當你的公司去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當你的工廠被環保稽查,背後做技術判斷的人很可能不是政府自己的人,是這些「專責機構」的成員。知道這件事,你就知道在這個系統裡,哪些事該找政府機關、哪些事可以直接找技術機構談得更快,省下一大堆繞圈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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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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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