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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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73 條授權主管機關收取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檢驗費四種規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Q · 環保局收的廢棄物許可規費,金額對不對?
依公告標準算,超收可要求退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3 條,主管機關只能就許可文件、證照、審查、檢驗四項收取規費,且收費標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地方環保局不能自行加收名目或金額;若收取金額超出中央公告標準,業者可書面要求說明依據並請求退費,甚至提訴願、行政訴訟。
深度解讀
政府不能憑空向你收錢,這是憲法的鐵律。任何規費(不是稅,是政府提供特定服務或核發證照時收的費用)都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73 條就是廢棄物清理法裡的這道授權閘門。它告訴主管機關:你可以收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檢驗費這四種,但不能巧立名目收第五種。而且具體收多少要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公告收費標準,地方環保局不能臨時自己漲價。這條看起來像條冷門的行政小規定,但對你的意義是:如果你是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下次收到繳費通知時,你可以查公告的收費標準,看看金額是否一致。如果地方環保局收的金額超過中央公告的標準,那筆錢你有權要求退還,甚至提行政訴訟挑戰。很多業者默默忍著付,是因為不知道這條保護網的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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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