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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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清法第72條讓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書面告知滿60日後可直接告政府,免訴願前置。
Q · 工廠偷排、環保局不管,人民可以直接告政府嗎?
可以。書面告知滿60日,可直接告政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當公私場所違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敘明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自送達日起60日內主管機關仍未依法執行者,即可以該機關為被告,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且不必先經訴願程序。民國90年修法後公益團體(環保NGO)亦有提告資格。
深度解讀
環保局收到的檢舉一年破百萬件,但有人力處理的不到一成。你住家旁邊那家工廠偷排廢棄物,你打了五通電話、寄了三封信,環保局只會說「已交辦」「處理中」「進行查察」。然後呢?沒有然後。72 條是為了打破這個迴圈而存在的。它告訴你:當主管機關該管而不管時,你可以寄一封書面告知,從那一刻起 60 天的倒數開始。60 天後它還沒動作,你可以跳過訴願程序直接告到高等行政法院。而且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益團體(環保 NGO)也有資格提告,不必由受害者本人出面。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打贏了,法院可以判主管機關支付律師費、偵測鑑定費給「對清除廢棄物有具體貢獻」的原告,等於政府用納稅錢補貼你打贏它自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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