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72 條
- 1.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 2.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 3.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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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清法第72條讓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書面告知滿60日後可直接告政府,免訴願前置。
Q · 工廠偷排、環保局不管,人民可以直接告政府嗎?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當公私場所違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敘明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自送達日起60日內主管機關仍未依法執行者,即可以該機關為被告,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且不必先經訴願程序。民國90年修法後公益團體(環保NGO)亦有提告資格。
白話解讀
環保局收到的檢舉一年破百萬件,但有人力處理的不到一成。你住家旁邊那家工廠偷排廢棄物,你打了五通電話、寄了三封信,環保局只會說「已交辦」「處理中」「進行查察」。然後呢?沒有然後。72 條是為了打破這個迴圈而存在的。它告訴你:當主管機關該管而不管時,你可以寄一封書面告知,從那一刻起 60 天的倒數開始。60 天後它還沒動作,你可以跳過訴願程序直接告到高等行政法院。而且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益團體(環保 NGO)也有資格提告,不必由受害者本人出面。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打贏了,法院可以判主管機關支付律師費、偵測鑑定費給「對清除廢棄物有具體貢獻」的原告,等於政府用納稅錢補貼你打贏它自己。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為環境公民訴訟條款,賦予受害人民與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廢棄物管制時的訴訟監督權:經書面告知並屆滿60日法定期間後,得跳過訴願程序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得由法院判命機關支付勝訴原告之律師費與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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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自己一個人告環保局嗎?▾
可以。7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都有資格,個人單獨提告完全合法,但準備工作量大;多數重大案件由NGO出面。內行人提示:個人提告可找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資源協助,勝訴後可拿到律師費補償,幾乎沒有金錢風險。
Q260天倒數從哪天開始算?▾
從書面告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起算,不是寄出日。建議用雙掛號或存證信函確認送達日,送達對象是主管機關而非被檢舉業者。內行人提示:留好雙掛號回執,是日後證明60日起算點的關鍵證據,沒有送達證明等於倒數失效。
Q3書面告知格式不對,訴訟會被打回票嗎?▾
第3項規定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務上相對寬鬆,建議包含姓名地址、被檢舉對象、具體違法事證、機關疏於執行內容與要求改善事項。格式瑕疵不必然導致訴訟無效,但會被機關以不符要件拖延。內行人提示:到環境部官網下載最新公民告知函範本套用,省去格式爭議。
Q4廢清法72條是什麼?▾
環境公民訴訟核心條款,讓人民或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管制時,書面告知滿60日後可直接告政府要求執法。
Q5什麼叫主管機關疏於執行?▾
主管機關對法定職務怠於行使,例如收到具體違法檢舉卻長期只回「處理中」「已交辦」而無實際裁罰、限期改善或移送等執法動作。
Q6公民訴訟的書面告知是什麼?▾
由提告人敘明疏於執行具體內容、寄送主管機關的法定前置文件,送達日起算60日倒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Q7誰可以提環境公民訴訟?▾
受害人民與公益團體(環保NGO)。民國90年修法後公益團體不必等具體受害者出面即可提告。
Q8廢清法72條公民訴訟怎麼告?▾
蒐集違法事證 → 撰寫書面告知並以雙掛號送達主管機關 → 等60日 → 屆滿未執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
Q9書面告知怎麼寫才有效?▾
到環境部官網下載公民告知函範本,載明姓名地址、被檢舉對象、具體違法事證(時間地點行為)、機關疏於執行內容與要求改善事項。
Q1060天倒數怎麼算?▾
從書面告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起算,不是寄出日;用雙掛號或存證信函保留送達回執作為起算證據。
Q11提公民訴訟要花多少錢?▾
課予義務訴訟須繳裁判費,但勝訴後法院得判機關支付律師費、偵測鑑定費,公益團體協助可大幅降低成本。
Q12公民訴訟 vs 一般行政訴訟差在哪?▾
一般行政訴訟原則須先訴願;72條公民訴訟免訴願、可直接起訴,且公益團體有提告資格、勝訴可獲費用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admin_litigation | citizen_suit_72 |
|---|---|---|
| 前置程序 | 原則須先經訴願 | 免訴願,直接起訴 |
| 原告資格 |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之人 | 受害人民+公益團體(NGO) |
| 訴訟費用 | 敗訴方負擔 | 原告勝訴得獲機關支付律師費、鑑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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