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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下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發乙級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國 (初) 中以上畢業後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一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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