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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物醫療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 二、廢尖銳器具:以熱處理法處理或滅菌後粉碎處理。 三、感染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但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得經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未破壞原形者,應於包裝容器明顯處標示產出事業名稱、滅菌方式、滅菌操作人員或事業名稱、滅菌日期及滅菌效能測試結果。
  2. 滅菌法之處理標準、操作規定及滅菌效能測試之標準程序,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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