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在第21條中對生物醫療廢棄物的處理方法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對於基因毒性廢棄物、廢尖銳器具和感染性廢棄物分別列明了處理方法,並對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和未破壞原形的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在包裝容器上標示相應的信息。另外,對滅菌法的處理標準、操作規定和滅菌效能測試也進行了引用,並要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相應程序。 舉例,根據其中提到的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和未破壞原形的規定,如果一家醫院對醫療廢棄物進行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必須在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相關信息,符合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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