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固化法處理後之固化物,指的是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1 款所指定的固化物。根據上述法條,經固化法處理後的固化物,其單軸抗壓強度應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廢棄物處理公司使用固化法處理了一批廢棄物,那麼根據這個標準,這批固化物的單軸抗壓強度應該至少達到十公斤/平方公分。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款,應採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置。此外,採衛生掩埋者需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並且還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公司採取了固化法處理方法,則根據這個標準,他們應該將處理後的廢棄物採取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置,并確保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 前二項採再利用者,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3 款,應依再利用相關規定申請。這代表如果有公司計劃使用再利用方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他們需要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以上所述法條解釋皆來自「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