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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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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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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固化法處理後之固化物,採衛生掩埋法處理者,其固化物之單軸抗壓強度,應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應採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置。採衛生掩埋者,除
第三十七條
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並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
前二項採再利用者,應依再利用相關規定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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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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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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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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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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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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