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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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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特瓶製造業及輸入業不得將產品銷售予未為營利事業登記之寶特瓶商品販賣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2條,此條旨在限制寶特瓶製造業及輸入業,不得將產品銷售予未為營利事業登記之寶特瓶商品販賣業。這是為了確保寶特瓶的產品銷售過程中符合相應的營利事業登記要求,以維護產品的合法性和質量。 在上述參考資料中,可以看到原告以拒絕收受東嬴公司回收的廢寶特瓶作為爭議的一部分,而廢寶特瓶的處理與回收是根據相關法規和業務合約進行的。這個例子顯示了在廢寶特瓶的回收和處理過程中,業者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受到政府環保主管機關的監督和評量回收績效的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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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寶特瓶製造業及輸入業不得將產品銷售予未為營利事業登記之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