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寶特瓶,指以聚乙烯對笨二甲酸酯 (Polyethylene Terephth-late 簡稱PET) 材料製成之物品容器,其種類如左: 一、汽水瓶、果汁瓶、牛奶瓶。 二、礦泉水瓶、蒸餾水瓶。 三、啤酒瓶、酒瓶。 四、醬油瓶。 五、沙拉油瓶。 六、清潔劑瓶。 七、衛生用品容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器。
本辦法所稱寶特瓶,指以聚乙烯對笨二甲酸酯 (Polyethylene Terephth-late 簡稱PET) 材料製成之物品容器,其種類如左: 一、汽水瓶、果汁瓶、牛奶瓶。 二、礦泉水瓶、蒸餾水瓶。 三、啤酒瓶、酒瓶。 四、醬油瓶。 五、沙拉油瓶。 六、清潔劑瓶。 七、衛生用品容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