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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寶特瓶製造業:指以 PET為原料生產半成品胚胎 (PRE-FORM) 或容器成品之事業。 二、寶特品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以寶特瓶為容器,包裝食品、飲料、酒類、清潔劑或衛生用品等之事業。 三、寶特瓶輸入業:指輸入空寶特瓶或可製寶特瓶之胚胎 (PRE-FORM) 之事業。 四、寶特瓶商品輸業:指輸入以寶特瓶包裝之商品之事業。 五、營業量:指寶特瓶製造業之生產量,寶特瓶商品販賣業之銷售量,寶特瓶輸入業之輸入量,寶特瓶商品輸入業之輸入量。 六、批發商:指以批發一般商品、食品、飲料為業者。 七、零售商:指以出售一般商品、食品、飲料為業之零售店、超級市場。八、押瓶費:指為回收廢寶特品,向消費者預先收取之退瓶費。 回收率:指每年寶特瓶製造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總生產量之百分比、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總銷售量之百分比、寶特瓶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其總輸入量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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