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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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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特瓶製造業、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寶特瓶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 (以下簡稱寶特瓶業) 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 三、輸入商輸入許可證或進口報單影本 (國內寶特瓶製造業及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免繳) 。 四、產銷及營運計畫書。 五、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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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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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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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寶特瓶製造業、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寶特瓶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 (以下簡稱寶特瓶業) 應檢具左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