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特瓶商品之批發商與零售商應配合寶特瓶業執行回收工作,不得拒絕。
根據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寶特瓶的批發商與零售商應當配合寶特瓶業的回收工作,不得拒絕。這表示寶特瓶的批發商與零售商有責任配合寶特瓶業的回收工作,不能拒絕合作。例如,根據參考資料提到的案例中,原告依其與汽水公會訂定的飲料廢寶特瓶處理合約,擔任回收業者之角色,要求東嬴公司配合回收工作。根據辦法第6條的規定,寶特瓶的批發商與零售商應當配合回收工作,不能拒絕合作,這在該案例中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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