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6

快速跳轉

寶特瓶商品之批發商與零售商應配合寶特瓶業執行回收工作,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寶特瓶的批發商與零售商應當配合寶特瓶業的回收工作,不得拒絕。這表示寶特瓶的批發商與零售商有責任配合寶特瓶業的回收工作,不能拒絕合作。例如,根據參考資料提到的案例中,原告依其與汽水公會訂定的飲料廢寶特瓶處理合約,擔任回收業者之角色,要求東嬴公司配合回收工作。根據辦法第6條的規定,寶特瓶的批發商與零售商應當配合回收工作,不能拒絕合作,這在該案例中具有參考價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寶特瓶商品之批發商與零售商應配合寶特瓶業執行回收工作,不得拒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