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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寶特瓶業得經由左列方式執行廢寶特瓶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自設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三、藉零售店、超級市場等販賣場所,以押瓶費方式回收。 四、藉民間團體、學校或社會公益性活動回收。 五、藉回收機回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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