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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寶特瓶業回收之廢寶特瓶應自行處理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每季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處理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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