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寶特瓶業之產銷及營運情形,並索取有關資料,寶特瓶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根據《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檢查廢寶特瓶回收業者的產銷與營運情況,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而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和資料索取。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法規,一家廢寶特瓶回收業者因為涉嫌可能違反環保法規,主管機關前來檢查其產銷及營運情形,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即便業者對此檢查感到不悅,但根據該法條,業者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主管機關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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