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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含水銀電池製造業、輸入業或販賣業 (以下簡稱含水銀電池業) ,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由省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三、輸入業之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產銷或營運計畫書。 六、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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