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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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含水銀電池製造業、輸入業或販賣業 (以下簡稱含水銀電池業) ,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由省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三、輸入業之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產銷或營運計畫書。 六、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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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4 條,根據法規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含水銀電池製造業、輸入業或販賣業進行登記,文件包括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輸入業之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產銷或營運計畫書、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例如,假設一家含水銀電池製造公司想要進行回收清除處理,就需要準備上述文件,並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由省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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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