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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含水銀電池業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左列方式執行含水銀廢電池之回收工作: 一、自設區域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二、以押金方式回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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