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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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電池業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回收清除處理基金,基金收取標準,由相關業者自行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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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含水銀電池業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回收清除處理基金,基金收取標準,由相關業者自行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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