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並將押金退回使用者之方式如左: 一、設置回收點。 二、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三、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數量、地點應併入回收清除計畫書提報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其涉及販賣店回收者,應檢附承諾書或契約書。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