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藥販賣業者應依左列規定推動農藥廢容器回收工作: 一、宣導農藥廢容器應回收之規定事項。 二、依回收清除計畫書之內容配合執行回收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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