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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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4 條,共同組織及基金會的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應訂定實施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實施要點每年定期提報必要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備。前項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這條法規要求共同組織及基金會在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上需要訂定實施要點,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每年提報必要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備。而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的會計師簽證。 (參考資料: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2)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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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