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5 條
- 法規代碼
- O0050013
- 狀態
- 已廢止
- 種類
-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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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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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農藥業者之產銷、營運、共同組織或基金會之回收系統運作及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 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農藥業者、共同組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地區性回收站及回收中心或基金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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