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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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農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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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6條,農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農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需保存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量之憑證五年。這條法規旨在要求相關機構保存相關文件以證明廢容器的回收清除和處理量,以達到監督和管理的目的。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環境保護署《農藥廢容器處理辦法》,農藥業者應提供回收清除、處理之相關文件,包括計量單據等,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量。這些文件需要保存五年,以供主管機關監督查核。例如,農藥業者需保存回收清除、處理量的記錄,以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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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