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二、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三、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時貨品不起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四、轉口: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口岸時貨品需起岸,並於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五、有害廢棄物: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之有害性一般廢棄物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之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
根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輸入指的是將其他國家的廢棄物運至我國的行為,但不包括轉口;輸出則是指將我國的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的行為;過境則是指其他國家的廢棄物途經我國口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的行為;轉口指的是其他國家的廢棄物途經我國口岸需起岸,並在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的行為。有害廢棄物則是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的有害性一般廢棄物,以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的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的廢棄物。 針對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其中有提到有害廢棄物的定義,這符合該法規中對有害廢棄物的相關規定。例如,在第一款中提到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在第二款中提到的巴塞爾公約列管的有害性一般廢棄物,以及在第三款中提到的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的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的廢棄物,都與該法規所定義的有害廢棄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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