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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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處理廢輪胎,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輪胎營業量、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處理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處理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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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5 條,輪胎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處理廢輪胎,並按以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根據上述條文,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一家輪胎業者應該按照法規要求,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四十五天內申報輪胎的營業量、輸出量,以及廢輪胎的回收量和處理量。另一個相關範例是,如果公告的回收率、處理率期間屆滿,業者應在四十五天內申報回收率、處理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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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