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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輪胎業者回收廢輪胎,於貯存時應設置防止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貯存廢輪胎並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設置隔離及集、排水設施。 二、設置安全管理措施及消防設備。 三、應系統化分區整齊堆置,並每區標示貯存日期及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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