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輪胎業者回收廢輪胎,於貯存時應設置防止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貯存廢輪胎並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設置隔離及集、排水設施。 二、設置安全管理措施及消防設備。 三、應系統化分區整齊堆置,並每區標示貯存日期及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