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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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廢輪胎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防止廢輪胎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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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清除廢輪胎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防止廢輪胎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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