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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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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輪胎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地點。 三、預估廢輪胎之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宣導措施。 六、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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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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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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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輪胎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地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